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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秦皇岛!搭车搭出人命了!车主被索要巨额

发布时间:2020-07-07点击量:

生活中,搭顺风车的现象随处可见
而且,搭顺风车一般情况下都是免费的
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这种行为多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
车主是基于好意载人一程
乘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好意帮自己
但是,如果在搭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将 “好心办了坏事”
就是一个难解决的麻烦......
事发秦皇岛!搭车搭出人命了!车主被索要巨额赔偿!
事发秦皇岛!搭车搭出人命了!车主被索要巨额赔偿!
网络图片
近日
抚宁区法院执行局郑法官
通过多次采取背靠背的方式
释法说理、沟通协调
执行和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
小轿车与大客车相撞
小车内2人当场死亡!
樊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某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青乐公路抚宁区大新寨镇西峪村相撞,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樊某某及该车乘员郭某某当场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樊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某运输公司法人景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事发秦皇岛!搭车搭出人命了!车主被索要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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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载人一分钱没收
没想到还被要赔偿
事故发生时,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金问题郭某某的家属将樊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抚宁区法院。抚宁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496.25元,由其继承人在继承樊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支付。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抚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贺玉阁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积极与其沟通赔偿事宜,被执行人满腹抱怨说道,原本好心好意搭载他,谁料到出了事故,我们也失去了亲人,现在竟还要赔偿这么多钱,父亲没有留下钱,我们没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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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执行法官劝说道,免费搭乘是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肯定值得肯定和鼓励,但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
经查询得知,樊某某留下的遗产只有一处住房,由樊某某的妻儿居住,如果强制执行,樊某某的妻儿将“流落街头”。执行法官先是从情理方面劝说,另一方面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申请人,现已支付完毕。至此,该起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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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
出了事故还要自己来承担?
无偿顺风车,可以称之为“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它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一种具体责任形式,如搭成便车或朋友共用车辆外出等,该类情形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
但是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承担人身受损或者丧失生命的风险,因此,“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
1、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
2、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
3、顺路搭车;
4、无偿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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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法律是没有一个标准责任认定,只能根据交通责任的认定,再按照相应的民事责任来进行判罚。
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因为无偿搭乘车辆,属于情谊行为,不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关系,双方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同时,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倡导和保护,故应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全社会树立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
来源 秦皇岛新鲜事儿 抚宁人民法院及网络,感谢各位同仁的努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