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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发布重要通告,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

发布时间:2022-05-16点击量:

秦皇岛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网约房治安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住宿房间。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相关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实施治安管理。

 

 

三、互联网提供网约房交易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当地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和发布人信息。

 

 

四、网约房的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

 

 

六、网约房的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网约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查验、登记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如实、及时报送信息。

 

 

七、网约房住宿人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2、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3、网约房的住宿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屋。

 

 

4、网约房的住宿人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像验证工作。

 

 

八、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网约房互联网服务平台、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住建、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协同做好网约房管理相关工作。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9日。

 

 

秦皇岛市公安局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