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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点击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市监处罚〔2023〕 15号),涉及秦皇岛唯尚餐饮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市监处罚〔2023〕15号

 

 

当事人:秦皇岛唯尚餐饮有限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1130302MA07LG9X9K

 

 

住所(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324********3029

 

 

联系电话:1871601****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3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餐桌上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并未打包带走,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提醒客人打包带走剩余菜品,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现象,属拒不改正。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店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证据照片,现场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局长批准,2023年3月29日,该案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提取了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物证、书证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为吸引客户,增加营业收入,推出了套餐点餐并赠送饮品的模式诱导、误导顾客点餐,顾客剩余菜品,也未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造成了明显餐饮浪费。执法人员2023年3月21日第一次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现场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整改几天后发现营业收入下降,改由抖音团购销售套餐模式,继续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并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执法人员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资质。

 

 

2.经理陈玲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陈玲所作的陈述和行为为职务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陈玲的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情况及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市监罚告〔2023〕食支00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以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在菜单上标注菜量,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等信息,提醒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所以拟处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餐饮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或者设置最低消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该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行金财支行(账户名称:秦皇岛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4月11日